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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梁X于2018年8月28日到临沂XXX餐饮上班,从事后厨工作,一直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工作时间为七个月。梁X工作期间,临沂XXX餐饮一直未与梁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梁X交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梁X辞职后,临沂XX餐饮公司也未支付其2018年3月份工资。无奈下,梁X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最好、最快的结果是跟单位调解结案,首先本案标的额不多,一共不到三万块钱;其次单位也害怕走程序后,单位的其他员工也会知道,会受到不好的影响。所以本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案件结果:

  本案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结案。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用工第二月开始,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单位是必须支付的。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离职的。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单位必须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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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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