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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4 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期间担任餐厅火锅食物的准备工作和餐厅卫生工作,月工资2800元。在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2018年1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划伤5根手指,医院缝合治疗后,原告暂时丧失了工作能力,只能留在被告的员工宿舍(济南市历下区诚基中XX)内休息,无人管理原告的饮食问题。直至2018年1月10日晚六点,被告因原告不能继续工作,以口头的方式单方面解除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原告搬离员工宿舍。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共计4个多月,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00元(半个月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13500元。

  2018年1月16日,原告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原告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决书,但是原告本就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而农村、城市超龄老人,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单位成员,不能适用关于退休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原告为农民工既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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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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