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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 系宏厦一建工程处职工,工作之余偶尔做房屋买卖的介绍服务,从中赚取中介费。2015年10月初,杨的朋友姬XX说他的朋友武有房子要卖。后武与杨见面,告知杨他爸在XXX有两套房子,让杨帮着卖房,可以赚中介费。杨在xx同城上发布了出售XXX房子的消息,吕看到此消息联系杨。 2015年12月21日上午,杨XX见了武,吕XX谈好房屋交易价格,杨XX、吕分别签订购房合同,表示吕是通过杨买房,武答应吕下午就可以签XXX的内部合同,当天中午,吕和杨、武一起去了XX银行,吕给杨转账14万元,随后杨把14万元取出来给了武。武拿到钱款后,一直用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与吕X工贸内部合同。

  2016年1月30日,吕XX和杨叫到吕家,写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在2016年2月27日前负责签订太工贸团购房3号楼1单元802正规协议,办不成退还14万元首不得拖欠。杨、吕的老公吴签字确认。直至2018年8月28日,武因诈骗罪投案自首,也未退还吕14万元。

  吕作为武诈骗案中的受害人,其被骗的14万元,也就是本案中的诉讼标的,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并判决追缴后予以返还吕。吕XX刑事判决的内容,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提起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杨退赔14万元及利息。2018年5 月9日,杨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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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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