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亲生女儿起诉自己的母亲,你为什么不抚养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与被告李X系女儿与母亲的关系,在被告与被告父亲离婚以后原告随父亲生活。母亲李X在离婚后不久便再婚,与原告及其父亲基本没有联系,更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X由其父亲抚养,婚生子王X某由女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7年9月2日,山东省XX公司经原告父亲自行委托作出了DNA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2号检材所属人王X与3号检材所属人王X某的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为了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现原告向其未进行直接抚养的被告母亲主张抚养费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