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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海誓山盟,如今海沽石烂,一张判决几分悲伤几分欢喜

济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男、被告女于2004年12月份1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亦维持基本的感情生活。双方在个人追求上有些差别,所以被告女独自去大城市打拼,长此以往便喜欢上这繁华都市。原被告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感情亦越来越淡。被告认为原告给不了她想要的生活,便不愿回到老家生活。随着原被告分居时间渐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长期的争吵与分居导致男方直接愤然起诉离婚。女方当然也同意离婚,但碍于男方曾经之前欺骗协议离婚骗其回家并软禁的经历,女方不敢应诉。

  女方找我代理时,我便感觉到她的害怕与无奈。注定失败的婚姻趁早结束也是对双方的解脱。代理本案后有一个难点,就是女方不愿意出庭。离婚案件与一般财产案件不一样,不允许全权代理。开庭当天,女方告诉我她肯定不会去参加庭审,无奈之下我让其书写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如下:因男方多次在我露面时就把我拖回家,然后抢走我的包和手机,把我锁在家里不让我正常工作,所以请法官理解。我是真的不想被拉回去拘禁了。原告主张离婚我同意,孩子由他抚养我也同意,但要保证我正常的探望权。孩子的抚养费和本案的诉讼费我都愿意承担。

  法院在了解本案的详细情况以及特殊性之后,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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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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