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XX1#商业楼3层A67号商铺,建筑面积7.96㎡,单价20600元,总价163976元,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被告在2016年6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3976元。但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一年半有余,被告仍未向原告交房。另,原告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原告购买的房屋并未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太原XX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03F-A0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太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63976元,
三、被告太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违约金163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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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