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2月11日期间,原告赵XX分五次向被告田X转款共计80万元。2017年6月3日,被告田X向原告赵XX分别出具内容为“今借到赵XX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现金,于2017年6月25日还清”及“今借到赵XX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现金,于2017年8月底前还清”的二份借条。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田X未归还原告赵XX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赵XX提供的原告赵XX分五次向被告田X转账80万元记录、2017年6月3日被告田X向原告赵XX出具的二份借条可以证实原告赵XX与被告田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田X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赵XX借款,故对原告赵XX要求判令被告田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借款本金78万元;
二、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3元、保全费4524元,由被告田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