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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四年后各有所爱,为爱离婚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11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原、被告虽经接触和交流后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对被告一再忍让,但被告屡教不改且愈演愈烈。2014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已分居四年之久。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女)在委托我代理后,了解到男女双方分居已达四年,双方在这四年期间互不联系。在委托之时,我便认识到这段感情不可能再挽回了,因为双方都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那个人。但双方牵扯孩子抚养权和拆迁安置房的处分。因为委托人的意愿就是离婚就行,财产可以不要,留给孩子,所以对男方的劝解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开庭当天双方见面就互相争吵,男方想让女方支付高额的抚养费。但女方考虑到自己放弃自己的财产的形式折抵支付抚养费,男方对于这种方式不是很能接受。经过律师和法官的说明,男方才认识到女方放弃的共同财产价值几十万左右,且孩子亦趋近成年,足够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关于抚养费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用原告所有的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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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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