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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x与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及院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承租被告合法占有的西温庄村西南角一处5.58亩地的院及部分房屋;2、合同载明被告在该院落中已有房屋及设施;3、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止;4、在租赁期间,若出现政府行为需拆除院内房屋及其他,属原告承建的房屋及其他赔偿费用归原告所有,属于被告的房屋及围墙赔偿金归被告,原告若在院内新植树木需砍伐,赔偿金归原告所有。原告租赁该院落及房屋后又加盖了库房、蓄水池等,存放了机器设备,新种植了树木等等。2015年4月,山西省重点工程山西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需要对原告租赁的院落进行拆迁,由西温庄政府通知被告领取拆迁赔偿款。被告领取该赔偿款后并未将属于原告部分给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被告拒不理会且纠集20多人将原告租赁的院落及房屋推到,给原告造成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尚XX拆迁补偿款38万元。

  二、驳回原告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5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尚XX负担6623元,被告陈XX负担8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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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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