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 ,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 ,男,199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均海,四川XX律师。
被告人付 ,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8]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吴、付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吴、付及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贾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 、吴、付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被告人吴、付等人,被告人吴、付受邀约后与被告人陈XX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吴、付所犯罪行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主观恶性极其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提起犯意,被害人没有偿还陈债务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吴X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三、被告人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