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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曾用名陈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常州XX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现住本市武进区。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原审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XX、汪建波,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苏040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刘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XX,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X及其辩护人汪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经恢复审理XX,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27日,被害人骆X的妻子朱X将其所有的一辆黑色大众小型普通客车作抵押,通过常州市XX公司(下面简称“XX公司”)向周X2借款人民币13万元,共计18个月,每个月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当月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朱X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了2016年5月、6月的还款XX未按约定还款,XX公司依借款合同将朱X抵押的大众汽车拖走,双方产生纠纷。

  2016年8月4日下午,朱X至XX公司处理抵押借款纠纷,与XX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即被告人刘X发生口角,朱X打电话将其丈夫即被害人骆X喊至XX公司。被害人骆X到达XX公司XX出言质问,并用手指到被告人刘X的胸口,被告人刘X即用手将骆X推开,骆X逼向被告人刘X,XX二人互相揪在一起,均拳击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骆X将被告人刘X逼至XX公司茶水间墙边,并用拳击打被告人刘X面部,被告人刘X持右手直拳击打骆X的左侧胸部等,双方揪打中倒地,骆X倒地XX不醒人事。经120当场急救并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XX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骆X系因左侧胸壁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及左心室外侧壁损伤,促使冠心病发作死亡。冠心病为主要原因,左侧胸壁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及左心室外侧壁损伤为次要原因。

  案发XX,被告人刘X在同事赵X开车陪同下前往常州市中医院治疗,在途中,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刘X,由赵X接听,向民警汇报了被告人刘X的去向。二人到常州市中医院XX,民警再次电话联系并告知在中医院西XX等候,赵X接电话XX与被告人刘X前往西XX找到民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刘X及XX公司与被害人骆X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X、XX公司一次性向骆X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其中包括朱X尚未偿还的汽车抵押借款本金11.55万元,实际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4.45万元,抵押车辆归还朱X,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款担保补充条款、收条及证人武某(系常州市XX公司业务员)的证言笔录等证实:借款人朱X用其车辆作抵押通过XX公司向周X2借款及约定还款的情况,并证实双方约定如果朱X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公司随时有权要求朱X将车辆交付给周X2占有的事实。

  (2)当庭播放的XX公司监控视频录像证实:被害人骆X到达XX公司XX出言质问并用手指到被告人刘X的胸口,被告人刘X用手将骆X推开,骆X逼向被告人刘X的事实。

  (3)证人朱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XX公司抵押借款的情况,以及到公司处理借款纠纷时与刘X发生口角,丈夫骆X在接到其电话XX到达XX公司,先出言质问,并用手指刘X胸口,刘X用手将骆X推开,XX二人互相揪在一起,两人扭扯到茶水间的墙角,刘X被骆X挤到了墙上,这时会议室出来的人把双方劝开,骆X想搬桌子砸刘X被其摁住,刘X还是右手一拳打在骆X的左前额,骆X就上去又揪刘X,两人就又揪在一起互相挠脖子,当时骆X靠墙,刘X用手肘抵住骆X的脖子往左边摔,摔的时候两人都倒过去,骆X右边是饮水机,骆X的右边腰间或肋部压在饮水机上,饮水机破了,刘X爬的快,就骑在骆X的腰间,用拳头打骆X的头和胸口,骆X先是双手护头,之XX就把刘X扳倒压在刘X身上,刘X还用拳头在骆X的背XX打了几拳,这时骆X先松开刘X,咬着舌头,嘴唇变紫,姑夫周X1和哥哥高X1过来将骆X放平躺XX,做了心脏复苏及人工呼吸的急救措施。当时围着的都是公司的人,公司有人拉架,主要是拉骆X。

  (4)证人周X1(系证人朱X的姑父)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朱X的姑夫,2016年8月4日下午3点,陪朱X去XX公司解决拖车事情,公司员工刘X与朱X发生口角,之XX听到了朱X的丈夫骆X的声音,并看到骆X与刘X发生口角XX动手,两人互相拳头打着进了里面的房间,其想进去拉架,但被人甩了出来,XX看到骆X躺在里面房间的地上不动,其与高X1对骆X实施了心脏按压复苏,朱X做了人工呼吸的急救措施,之XX骆X被送往医院。

  (5)证人高X1(系证人朱X的表哥)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朱X的哥哥,当天下午,陪骆X去XX河公司解决借款与拖车的事情,骆X到公司XX出言质问,XX两人相互挥拳打对方,打了几拳XX扭抱在一起。因为块头不在一个档次上,刘X被骆X从大厅一步步推到旁边的小房间里,当时房间里站满了人,没有看清里面的情况,之XX看到骆X和刘X倒在地上,刘X背靠墙侧躺,骆X面朝刘X侧身躺着,身体压住刘X右半身。刘X被其他人拉起来XX,其发现骆X舌头外露被牙齿咬着,就对骆X两乳水平线往上四五厘米,胸口中间凹下去的地方做了心肺复苏的按压和人工呼吸的急救措施,但气已吹不进去,骆X的嘴里开始冒出唾液,嘴唇和额头开始发紫,朱X的姑父周X1摸了骆X的脉搏发现没有心跳,其趴在骆X身上亦没听到心跳声,等120来XX将骆X送往医院。

  (6)证人赵X(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下午,朱X来公司解决车子抵押贷款纠纷与刘X发生纠纷,XX朱X老公骆X到公司与刘X吵架,骆X与刘X先是相互用手指着,骆X就推了刘X的肩膀,刘X也就上去了,就要打起来了,其上前拉骆X,但骆X较胖,没拉住,XX看到骆X想搬桌子砸刘X被其和同事孙X摁住并移掉,之XX二人就又抱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从墙角打到饮水机那里,在扭打的过程中,把边上的饮水机撞倒了,他们二个人也一起倒了下去,倒下去时是互相抱着对方的脖子往下倒的,刘X被压在下面,XX来有人把他们拉开,刘X站起来,骆X躺在地上看样子很难过。以及案发XX其开车陪刘X去中医院,在途中接到警察电话并告知二人的去向,到中医院XX,又接到警察电话并与刘X在中医院门口找到等候的民警。

  (7)证人杨X1(系XX公司客户)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到XX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当时在公司的小办公室关上门办理抵押手续,不久听见办公室外有个女的和一男工作人员争吵,XX听到女的要喊人来,过了三分钟左右,听到办公室外有男的在喊,推开小办公室的门,看到一个大块头(骆X)走在前面对着一个男的工作人员(刘X)拳打脚踢,工作人员往XX退,大块头用左手去掐他的喉咙,并把工作人员按到墙角用右拳打,工作人员没地方退了就用右手从上往下把大块头用于掐脖子的左手挡开,然XX用左拳对大块头的上半身打了一下,紧接着又用右肘部打了大块头的胸部一下,动作很连贯。大块头被挡开XX就去抱住那个工作人员顺势往他的左侧倒下去,两个人刚好倒在旁边的饮水机上饮水机在大块头身体下被压烂了。工作人员反应快,爬起来了,大块头倒在地上身体抖了一下。

  (8)证人孙X(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公司开会时,听到隔壁有很吵的声音,刘X就出去的,其也跟着出去,相隔不到1分钟,站在会议室门口看到刘X被骆X推着从外面大厅进了里面吃饭的地方,当时两人是扭打在一起的,互相拉着对方的领口和衣服,但没看到双方有用拳头打的动作,和骆X一同来的人也想跟进茶水间,因不想让更多的人参与打架,就将该人拉回了外面的大厅,之XX用身体把其他人挡在了外面,脸朝外,当侧头时,看见骆X正准备拿玻璃圆桌要砸刘X,但被公司一个员工按住了,刘X和骆X是一对一打,其他人都是拉架的,想把两个人分开,之XX看到刘X和骆X都侧着倒在地上,饮水机碎了,刘X先站起来,有人把骆X翻过来脸朝上,就看到骆X在抽搐,朱X在一边叫喊。

  (9)证人王X1(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听到外面吵起来XX其走到门口,看见骆X双手抓住刘X的前胸把刘X往前推,刘X双手也抓着骆X,刘X被骆X推到茶水间角落,刘X的身体把饮水机撞坏了,XX来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很多同事上去拉架,XX来骆X就倒在地上,具体怎么倒的不清楚,当时很多人上去拉架把他们围住,XX来人群散开,骆X就已经倒在地上了,之XX110和120就过来了,骆X也给送到医院去了。

  (10)证人吴X1(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时在公司会议室和客户杨X1谈业务,听到外面很吵就出去看,看见刘X被骆X用左手掐着脖子顶在茶水间里面的墙上,骆X用右手打了刘X的脖子附近的位置,刘X也还手用拳头打了骆X脖子附近的位置,另两个男的也冲上去,年纪大的、身高较高的打了刘X胸口一拳,另一个男的打没打没有看见,刘X和骆X互相又打好多拳,但是动作太快,具体讲不清打的什么部位,都是拳头打的,之XX另外两个男子被公司的孙X、“范X2”、邓某拉开了,但是骆X拉都拉不动,骆X把刘X往地上一甩,刘X正好撞到了一旁的饮水机,刘X就跟饮水机一起倒在了地上,骆X就跟上去趴在刘X身上,互相又打了几拳,然XX两个人都躺在地上不动了,骆X就压在刘X身上的,我看到双方都不动了,就去上了趟厕所,等回来的时候,刘X正好起来,我看见刘X上身的衬衫破了,身上都是红印子,还有斑斑血迹,走路都有点不稳,XX来刘X就离开了。骆X躺在地上,头朝着会议室方向,当时骆X眼睛是睁着的,好像当时还抽搐了两下。

  (11)证人张X1(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时在会议室,听到有个男的在前台大叫,其走到会议室门口,看见一个带金项链的胖男人和同事刘X扭打了起来,胖男人用拳头打刘X的头,刘X边防守边回击边XX退,也是用拳头打胖男人的头,但是胖男人占上风,他把刘X逼到茶水间饮水机附近,刘X倒地了,XX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杨X2(系常州市XX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看到骆X把刘X往茶水间的角落里推,刘X在反抗,和骆X扭打在一起,公司其他男的叫其不要看,就回了办公室,XX听到女人哭声XX出来看到骆X躺在地上不动,小腿都紫了。

  (13)证人王X2(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下午客户因抵押借款纠纷与刘X发生争吵,其听见很大的“砰”声,以为是用力拍桌子的声音,还听见很多塑料碎掉的声音,等回到茶水间门口时,发现刘X和骆X互相面对着、侧躺在地上,刘X是背靠墙、身体右侧被骆X的身体压着,两个人旁边是倒在地上的饮水机,饮水机碎掉了。刘X和那个客户躺在地上XX,记得听见那个客户还说了一句话,具体讲什么内容没听见,之XX刘X推开客户自己爬起来,客户朝天躺着没有起来,全身发抖,舌头都露了出来。

  (14)证人邓某(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门口看见刘X和骆X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其看了一眼就回去了,门口站满了人,里面一片混乱,两个人还在打,具体怎么打的被人挡住了,刘X回来是赤膊回来的,胸口上有好几块红色的抓痕。

  (15)证人吴X2(系常州市XX公司内勤)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出会议室门看到刘X和骆X在茶水间的饮水机边,刘X平躺在地上,骆X弯着身子用拳头在打刘X的脸,刘X用手挡着,没看到他们怎么站起来的,走的时候看到刘X和骆X在茶水间饮水机的位置在相互殴打。

  (16)证人虞X(系常州市XX公司业务组组长)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朱X老公骆X在前台把刘X往茶水间的角落里推,当时听到“哄”一声,应该是朱X老公把刘X推到茶水间角落墙上,会议室的几个男的都跑过去拉架,孙X、赵X把一个年纪大的男子拉到了前台,其就拉着这个男子不让他进去,接着听到朱X的叫声,走到茶水间看到朱X的老公压在刘X身上,饮水机碎了,朱X把她老公翻过来,公司的人把刘X扶起来,朱X老公平躺在地上,头朝茶水间另外一个门,舌头伸在外面,领导安排其打120,有一个头发长的在按压朱X老公的胸部。

  (17)证人娄X(系常州市XX公司员工)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出会议室到茶水间看情况,看到刘X和骆X打在一起,两人用拳头打对方的上半身,看到刘X胸口衣服被撕坏了,胸口皮肤上有一块一块的红的,应该是拳头造成的,骆X的受伤情况其没有在意。因为刘X块头小被骆X打倒在地,骆X见刘X倒地,就去搬玻璃桌砸人,但没有搬到桌子,这时刘X从地上站起来,骆X又上前和刘X打起来,之XX怎么打的不清楚。

  (18)证人范X1(系常州市XX公司分公司经理)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出了会议室,看见刘X和一个客户互相抱在一起,像是摔跤的架势,客户比较壮,已经把刘X挤到墙角,我们的业务员上去拉架,但是客户比较壮拉不开,接着客户就把刘X摔倒在饮水机上,然XX饮水机倒下去碎了,刘X也顺势摔在碎了的饮水机上,客户当时还是抱住刘X,也一起倒了下去压在了刘X的身上。刘X和客户倒地XX,业务员又拉架,但是没拉开,这样僵持了几秒,客户就松开了刘X,平躺在地上大喘气,刘X爬起来。客户一直躺在地上,XX来120来了以XX把客户抬走了。

  (19)证人张X2(系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医生)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害人骆X被送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心跳、呼吸已停止,体表左小腿有一开放型伤口,右前胸偏上的位置有一处半环型的瘀伤,医生采取了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机械心肺复苏、静脉打强心针,心脏电击的急救措施。

  (20)证人彭X(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下午16时许,在吾悦国际广场22楼急救过一个病人,当时到现场的时候,看见一个很胖的病人平躺在地上,检查的时候发现病人已经没有呼吸了,心跳都停止了,做了一、二分钟的心脏复苏,然XX就把病人抬上担架送至第二人民医院,在去医院路上持续给予心肺复苏,但是没有反应,呼吸和心跳一直停止的。因为当时没看见有出血的地方,所以主要就是做心肺复苏工作,没注意病人其他体表特征。

  (21)被告人刘X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4日朱X来公司交涉抵押借款纠纷,为此刘X与朱X发生了争执。朱X打电话喊了她的老公骆X。骆X到公司XX就开始骂人,用他的右手用力推刘X胸口,连推了两、三下,然XX骆X用右手抓住刘X衬衫衣领,刘X用左手抓住骆X胸口的衣服抵住骆X,骆X用左手一起上来拉住刘X衣领用力将刘X往XX推,在推刘X的过程中,刘X一直往XX退,重心不稳,就出拳还击,用左手直拳击打骆X的左肩和左胸部位,打了两、三下,然XX就被骆X推了撞在餐区的墙上,当时觉得胸口喘不过气,骆X右手还是抓着刘X的衣领,低着头左手出拳打刘X的头部,打了四、五下,刘X左手抓着骆X的衣领,右手往外格挡骆X的左拳,但是没能挡住,刘X就又出手还击,用右手出直拳打在骆X的左肩和左胸中间的部位,打了四、五下。然XX就被同事和朱X等人拉开,当时周围看打架的挺多的,很多都是刘X公司的人。骆X和刘X被别人拉开XX,骆X拿起一旁的玻璃餐桌准备砸刘X,被刘X同事夺了下来,随XX骆X抓住刘X衣领把刘X往饮水机的方向推,刘X背对着撞向饮水机,饮水机被撞碎,水洒在地上,刘X脚下一滑就倒地了,倒地XX刘X左侧卧,左手被压在身下,骆X压在刘X身上,一只手抓住刘X右手,另一只手用拳头打刘X头部,不知道被打了几下,突然刘X感觉身上一轻并被同事拉起来XX看见骆X躺在刘X右侧,脸色雪白,同事就把刘X带去办公室,XX公司领导让刘X回家换衣服并去医院检查。

  (22)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伤势照片、及被告人刘X的出、入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X右颞部头皮挫伤,右额部发际有皮下血肿,右侧下颌角处有3处擦伤,右耳廓前背侧有擦伤,左耳XX有2处擦伤,右颈部有3处擦伤,左锁骨中段上方有2处擦伤,胸部右上方有擦伤,左乳下方有擦伤,右背部有擦伤,左腰部有2处划伤的受伤情况,及在常州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3)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受理记录查询、常州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证实:被害人骆X的妻子朱X打“120”急救,救护车到现场XX发现被害人骆X无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告知家属病情XX送常州市二院抢救,在送医院途中,持续给予心肺复苏。

  (2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骆X系因左侧胸壁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及左心室外侧壁损伤,促使冠心病发作死亡。冠心病为主要原因,左侧胸壁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及左心室外侧壁损伤为次要原因。

  (25)常州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XX公司现场的情况及提取到血迹等物。

  (26)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证实:送检血迹X3、血迹X4中检见人血,且与骆X肋软骨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为4.71×1025。

  (27)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证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伤势照片及出入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X的受伤情况。

  (28)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骆X损伤形成机制等问题的复函》证实:骆X左侧第四肋骨于左锁骨中线外侧处骨折,骨折断端向内凹陷,周围肋间肌出血,其对应处左肺下叶片状挫伤、左心室外侧壁脂肪及心膜下片状出血。上述损伤符合该处受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心肺复苏的施救如果未按压该处,按压胸部其他部位不会导致上述肋骨骨折及心肺的损伤。(胸外心脏按压的部位应当在胸骨下1/2处,不会导致上述损伤。)心肺复苏是冠心病发作XX采取的治疗行为,不是促使冠心病发作的原因。

  (29)调解协议、中国XX银行收款记录、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X的赔偿情况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0)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X到案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X明知警方等待,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骆X对引发犯罪及矛盾激化有过错,可以减少被告人刘X的罪责。被告人刘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X不服,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刘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刘X实施的一般殴打行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且其不具有损害他人健康的主观故意,其对于死亡的加重结果也无法预见,更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二、上诉人刘X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三、上诉人刘X防卫行为属轻微暴力,尚不能排除被害人骨折系其他外力直接造成。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X接警方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骆X对引发犯罪及矛盾激化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一、在具体冲突过程中,根据监控视频反映,被害人骆X手指上诉人刘X,上诉人刘X用手将被害人推开,被害人遂逼向上诉人,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在斗殴过程中,有旁观的人进行拉架,且在斗殴过程中,上诉人刘X和被害人骆X属于互殴,综合上述情况,上诉人刘X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二、上诉人刘X在与被害人骆X互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骆X冠心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冠心病为主要原因,左侧胸壁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肺及左心室外侧壁损伤为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其击打部位为胸部,且上诉人刘X供述称自己有练习搏击术的基础,综合相关证据,该击打行为已超出其声称旨在摆脱被害人纠缠的一般殴打行为范畴,其对出拳击打被害人行为会造成伤害XX果属于明知但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三、上诉人刘X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伤害结果。虽然在上诉人刘X的伤害行为之XX有他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心肺复苏按压等急救措施,但该种介入因素属正常现象,且从属于上诉人刘X的先行行为,不阻断上诉人刘X的伤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足以制造新的因果关系,伤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综上,对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张斌

  代理审判员郭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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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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