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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诉刘XX、某某甲保险公司、某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功为某某乙保险公司核减5万元赔偿数额)

衡东县人民法院

  颜XX诉刘XX、某某甲保险公司、某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功为某某乙保险公司核减5万元赔偿数额)

  (2018)湘0424民初1376号

  1.案件摘要

  2017年9月18日6时许,刘XX驾驶某某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衡东县吴南XX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衡东县南XX某地段时,遇到颜XX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期间,该车车头与颜XX相撞。经交警认定,刘XX负担主要责任,颜XX负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某某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某某乙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之后,颜XX因颅脑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12个月等等。

  颜XX将刘XX和某某甲保险公司和某某乙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并索赔44万余元。

  某某乙保险公司决议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2.办案经过

  2018年8月31日,某某乙保险公司联系上本律师,并于随后办理了正式的委托手续。本案开庭时间是在2018年9月10日下午。由于委托单位手上只有一份简单的起诉状和传票,案卷详情不明。为充分准备,本律师提前到衡东县法院联系上了事实上承办本案的吴法官,并完整复印了所有的案卷,仔细分析,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方案,并在开庭时详细阐述了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摘录如下: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受某某乙保险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颜XX诉刘XX、华XX公司、某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三某某乙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第一,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准确,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应当予以维持。本次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主次责任,以颜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按照“三七开”比例认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颜XX开庭时主张事发路段现场的照片中肇事车辆是逆行状态,因此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代理人认为,颜XX的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事发路段并无中间黄色实线或其他实线,相反中间是虚线,属于双向互通车道,不存在逆行的可能。依据刘XX自己的陈述,现场有很长的刹车印,是从右侧车道急刹车滑至左侧车道的,现场有照片和痕迹为证。当时之所以急刹车,是因为刘XX在行驶中发现颜XX将要过马路,遂减速。期间,刘XX发现颜XX似乎已经停下,然后再次启动加速,但此时颜XX也再次过马路,随后才发生此次撞车交通事故。本代理人认为,这种解释合理,逆行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本次事故中并无酒驾、毒驾或者逃逸等恶劣情节。颜XX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其他恶劣情形。

  因此,颜XX主张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颜XX诉求的医药费应当扣减非南华医院和非169医院的医药费部分,该扣减部分无相应的病例等证据互相佐证,不能证明这些医药费开支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依据病例资料显示,颜XX受伤后入住南华医院资料,在此期间曾经到169医院进行过高压氧治疗。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颜XX在其他医院就本次事故进行过资料。虽然颜XX提交了其他医院的发票,但并无相应病历或者其他资料佐证,因此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成立。

  第三,颜XX主张的误工费缺少充分的事实证据。颜XX的该组证据系孤证,且没有显示颜XX因此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

  依据颜XX自身描述,颜XX受吕XX委托,帮助吕XX夫妇带小孩吕XX甲,每个月3000元,但吕XX并未出庭作证,也没有任何联系电话可供核实情况。

  本案也未能体现出吕XX的身份和户籍资料。

  颜XX提交的证据也未能显示出吕XX甲就读的学校的准确名称,且前后矛盾,也没有相应的办学许可。

  第四,颜XX诉求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颜XX并无固定的、合法的、稳定的收入。

  颜XX户籍系农村户籍。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颜XX承租“刘XX”的房屋居住,但是房东的真实身份却不叫“刘XX”,而可能是一个叫做“刘端某”的人,可见居委会证明的本身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

  此处住宅,事实上系没有任何合法报批、报建手续而建设,没有任何产权资料证明其基本信息(如面积、建成时间、具体位置、产权人等)。房东购买该房产也事实上是违法交易,没有任何正规手续,自己也不清楚建成时间。可见,该建筑系违章建筑。

  颜XX也没有合法的、固定的、稳定的收入来源。

  可见,颜XX的残疾赔偿金仍然只能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第五,精神抚慰金应当控制在15000元以内,惨遭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以往判例。

  第六,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应当是30元每天,依据当地的经济发生水平和判例。

  第七,“生活补助费”不是法律概念,颜XX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

  第八,颜XX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撑。

  颜XX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依靠颜XX的扶养生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无着落。

  第九,鉴定费于法无据,也没有相应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证。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某某甲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某某乙保险公司赔偿252635.58元,核减了赔偿款约5万元。

  律师点评:任何诉求应当合法有据,且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为支持。诚如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如作为伤者,为维权应当注意充分收集证据;如作为保险公司,则有权依法核减于法无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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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衡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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