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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与中非籍男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全某与一名中非籍男子是好友,全某于2013年12月7日出借4万余元给男子并且具有借条,约定2014年底偿还完毕。然而至2016年仍然有两万余元未还。现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以及利息总共三万元。并且要求被告男子承担诉讼费。

  辩护思路

  首先,案件虽然涉外但是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判决结果

  由于胜师律师就本案进行详细的论证,相关工作做的扎实而细致,法院也对案件积极主持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男子偿还尚欠的本金以及违约金,而原告全某本着朋友关系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调解也是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不仅节省时间、资源,而且能够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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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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