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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博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X。

  辩护人肖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十二被告人为李XX等人。

  被告人王XX,女,197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汉族,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8]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高XX、王XX等十五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高XX、王XX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高XX、王XX等十五人系短期多次往返深港两地旅客,通过利用水客隐匿货物的方式偷逃关税,及赚取代工费的方式获得利润。经审计,王XX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应缴税额人民币258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走私物品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及海关查验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资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高XX、王XX等十五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汇款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等十四人均当庭认罪,均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点“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予以慎重,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认定。

  2.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以“王艺”的名义参与的涉案税款金额与被告人王XX无关,该部分涉及的税款金额大约70多万元,不能计入王XX的涉案税款金额。

  3.如果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7-04)03660号、03661号、03662号】(注:诉讼证据卷,共33卷,第14卷,第83-98页),那么,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税额XXX.97元中,其中,03662号《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计核的XXX.87元,和以“王艺”的名义参与的涉案税款约70多万元,因没有证据佐证是王XX参与的,应当剔除。同时,在法庭举证环节,公诉人已明确说明:由于部分涉案物品查找不到相关价格信息,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因此,与之相关的涉案税款金额也应当剔除。

  4.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XX起的是次要作用,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从犯、初犯,从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一直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主动认罪、悔罪,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并且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制度。

  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经法庭开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高XX、王XX等十五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二、被告人高XX等十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

  三、被告人王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X某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袁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某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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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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