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24日程XX与此牛XX产生矛盾,程XX故纠合程XX,程XX三人对牛XX进行报复。程XX、程XX、程XX尾随牛XX至花都区某镇后对牛XX进行殴打,程XX向牛XX身上砍了多刀,致其死亡,作案后,程XX,程XX,程XX三人全部逃离现场。2012年9月29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拘留,2012年11月6日被逮捕,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2013年6月,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程XX,程XX,程XX犯故意杀人罪,程XX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XX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XX十五年有期徒刑。三被告不服,向高院提出上诉,2013年12月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承办过程:
2013年12月29日,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接受程XX家属委托,委派李红律师担任程XX辩护人,接到委派后,李红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多次会见程XX,和程XX家属保持良好沟通,因涉及到被害人牛XX死亡,李红律师建议如在经济基础的许可下,可以由程XX的家属代为程XX进行赔偿,以期取得被害人牛XX家属的谅解,程XX家属接受建议,经过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终达成赔偿协议。
辩护观点:
1、殴打牛XX系程XX提议,程XX在搭程XX的摩托车到达现场后,程XX没有下车动手伤害牛XX,2、程XX、程XX、程XX三人系临时起意,并非事预谋,且并非程XX提议并组织策划,3、摩托托车及刀具都是程XX所留,不存在刀具由程XX购买的事实,4、牛XX是被其他同案人用刀具砍伤,程XX赤手空拳,也没有抓住牛XX,5、牛XX在此次事故中也有过错,是牛XX先打伤程XX,导致程XX的报复,叫上了程XX一起,6、程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6、程XX到案后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7、程XX家属己代为进行了赔偿,8、本案程XX不具体杀人的故意,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不应以故意杀人罪量刑。
承办结果:被告人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限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案件点评】:
首先 承办律师研究案情认为,该案被告人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只是想着去伤害牛XX,使其受到皮肉之苦。
其次,程XX并组织者,不属于主犯
再次,程XX系初犯,偶犯,且诚恳悔罪,被害人家属也对其行为进行谅解。
最后,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