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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务工造成10级伤残,诉讼后成功获得13万余元的赔偿款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施X与范X系朋友关系两人一起学习电焊技术,2017年范X承包了A网咖装修工程,并雇佣施X进行网吧电焊工作,施X在电焊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坠落并于当日入院治疗,经诊断施X右髋骨粉碎性骨折、头颅外伤、右臀部软组织挫伤。施X住院治疗19天准备出院时范X以没钱为由拒绝为施X支付医疗费,施X不得已向本律师打电话求助,经电话咨询告知其应报警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并固定证据。出院后施X于2018年6月19日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经司法中心鉴定施X的伤残评定为十(拾)级,后期医疗费为5000元。在律师参与协商谈判后范X仅愿意支付3万元,但此金额与赔偿款相距甚远,施X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经过前期证据收集整理,本律师与2018年7月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X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32992.58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相关法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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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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