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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任XX、XXX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0日17时55分,被告任xx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西XX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田大道XX向西50米路南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中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发后被告任xx逃逸。2016年1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XX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1月10日,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挫伤,医嘱:对症治疗、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原告支付医疗费1352.6元。2016年1月14日,原告以腰部疼痛并受限4日为由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就诊,经腰椎CT显示:腰椎退行性改变,腰椎34椎间盘突出,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医嘱: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及剧烈运动,不适随诊;原告支付CT平扫费390元。

  2016年1月1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委托河南XX公司出具豫诚联估鉴[2016]01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载明:济南轻骑电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1245元。原告为处理事故,另支付评估费60元。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车辆损失费XXX元、评估费XXX元、交通费XXX元.本案法院最终判决为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XXXX元(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

  二、被告任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XXX元(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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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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