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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河南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调解书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年年底高某找到我咨询离职一事,在他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同他签订合同且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他向我咨询公司不能给他交社保,他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解除是否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且因为家中父亲生病,急需用钱,所以希望能在离职的时候和公司沟通当天结清工资,我回答他,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离职当日和员工结清所有款项,但公司是否这样执行,律师无法判断。后他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在离开公司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未为其结算清工资,因此找到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结合高某提供的证据,认证研究,找出高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后,我于2018年1月,我代理高某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工资XXX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x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等。本案中,仲裁庭完全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为了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尽快拿到钱,2018年2月,本案在仲裁开庭,在庭审中,对方对所有请求均不认可且表现出极不配和的态度,一味和申请人拖时间,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双方组织调解,在调节的过程中为了争取申请人的最大利益,我和对方代理人据理力争并积极和仲裁员沟通,最终协商了一个申请人相当满意的结果。该案件之所以是调解结案,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当事人家庭条件困难且家中尚有生病的父亲需要照顾,所以从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减少诉累考虑,该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当事人对该案件也是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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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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