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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塘沽区人民法院

  本案我代理原告方。

  原告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通过房产中介与被告达成了买卖房屋合意,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总价款、定金数额、支付首付时间、网签时间、过户时间、违约条款、合同生效、纠纷管辖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原告签订合同后,如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办理了网签、交纳了首付和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通知原告要增加首付款数额,原告为顺利履行合同积极按照银行要求增加了首付款并且顺利通过了贷款审批手续。原告在中介的协助下取得了房管局过户手续,就在此时,被告配偶告知原告不再出售房屋,明确表明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认为原告未按照网签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可以和平解决。即便在协商增加一部分房款,原告也是可以接受的。可被告均不予理会,就是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绝对不会配合原告办理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了被告。

  本律师梳理案件后,发现虽然被告没按照网签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房款。但原告已经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且已经在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被告对此亦知晓接受未提出异议。由此,我们认为原被告合同生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办理网签、支付首付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已经积极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被告此时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后,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定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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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塘沽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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