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本案我代理原告方,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给付利息和还款时间。同时,还将登记在被告儿子名下的房屋向原告进行了抵押。原告当日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被告所借款项打入被告指定账户。

  被告起初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如期还款,但还款两次后就向原告提出希望延长还款时间,原告出于朋友关系不害意思拒绝,就答应了。被告在此后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此后就一直拖延不予还款。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拒接电话。本身被告分期还款就超出当时约定,现在被告又一直拖延时间不予理会此事,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解决。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件。本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经过梳理发现,虽然被告将其子房屋的产权证放在原告处,但该抵押担保并未进行登记。所以我们商定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另外,被告还款方式都是微信转账,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收款记录,只能调取手机微信收款明细作为证据。其次,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存在无法正常送达的可能,所以需要做好法院公告送达的准备。再次,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由于这是被告自愿约定,并且实际履行了。未履行部分,法院是一定不会超越法律规定上限利率来审理的。所以此处需要跟委托人明确告知。

  经过两次举证、质证庭审,以及跟当事人的沟通,在保全阶段我们做出了部分让步。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本案圆满解决,当事人也很满意。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