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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大房东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一是系争房屋的业主。2016年11月被告一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二后,原告法定代理人从被告二处转租系争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600元,被告二将房屋简单装修后交给原告使用,其中包含厨房及灶具。

  2017年5月21日深夜,因原告法定代表人承租的系争房屋内燃气发生爆炸,原告被火焰灼伤,伤情严重。事发后,被告三对系争房屋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存在安全隐患,用气管道泄漏,灶橡胶管超长,非专用且断裂,断裂原因待查,造成爆燃。2018年1月18日经鉴定原告构成多处伤残,最高等级为五级。

  原告认为被告一将房屋出租后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二将毛坯房屋简单装修后出租给原告法定代表人,且找非正规装修人员装修,直接导致厨房燃气灶具存在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三作为供应市民安全燃气的企业,未尽到燃气安全的检查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观点】

  一、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毛坯状态出租给被告二,房屋没有进行任何装修,也未添加任何设施设备;房屋中也没有通燃气缺乏生活条件。被告XXX屋后将房屋进行装修,安装煤气灶具,被告一有理由认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转移给被告二,被一无任何管理责任。

  二、被一将房屋出租给被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且自行承担安全事故,原告及被二对房屋转租及承租均存在过错,原告未查看转租方是否有转租权利,也未查看房屋产权证。被告一将房屋租给被告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居住期间产生的所有安全问题由被告二自行负责。

  三、原告于2009年被鉴定为伤残二级,必须有人持续照顾。报告记载原告存在幻听、幻想、以及自杀情形,对燃气灶具的使用缺乏理解对后果缺乏认识,原告监护人将原告留置涉案房屋一人独自居住存在重大过错。

  四、燃气爆炸产生条件。根据原告在诉状上的陈述,其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燃气爆炸。根据常识,既然是燃气爆炸,必要的条件必须是室内存在足够量的燃气加明火,此两个原因缺一不可,否则无法产生爆炸。第一个条件是室内存在足够的燃气。导致室内存在足够燃气的情形包括1、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存在泄漏;2、用户的燃气用具或管道泄漏;3、用户使用不善,忘关煤气等;4、用户故意泄漏燃气。以上四种情形均与本案的被告一没有任何的关系。第二个条件是室内存在明火。

  爆炸发生在2017年5月22日凌晨3、4分左右,在此夜深人静之时,产生明火的可能性一般不会是灶具,因为这不是做饭的时间,此时如果没有人为点火,燃气泄漏的最坏结果应该是原告中毒身亡,而非燃气爆炸受伤。结合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的回复,其并非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而是认为本案属刑案,非消防支队调查的权限。再结合本案原告案发前多年处于精神残疾二级的精神状态加之房屋桌上有点火的残留物,本案不能排除原告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自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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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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