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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拖延赔付且少赔,通过诉讼获得全部赔偿

屯留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0日,何XX驾驶的冀DXXX、冀DK00挂号重型半挂车从河北省武安市去**焦化厂拉焦炭,4时50分许,当何XX驾车沿省道222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屯留县柳树庄村弯道XX段,驶入道路左侧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王XX驾驶的晋HXXX、晋HM222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刮擦碰撞,晋HXXX、晋HM222号失控后又与沿该路段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刘XX驾驶的冀TXXX、冀TXXX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冀TXXX、冀TXXX号车辆失控后撞向路北围墙,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屯公交警认字{2017}第17121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刘XX及财产所有人赵某某、任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找被告协商,被告均借故拖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及时收集整理多种票据并在举证期限以内及时上交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何XX驾驶机动车遇村庄、雨天湿滑、弯道路段超速行驶,驶入道路左侧侵占对面来车行车路线、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具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冀DXXX、冀DK00挂号重型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武安市XX公司,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

  经过审理,2018年3月20日,屯留县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2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121917元。二、被告何XX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武安市XX公司承担鉴定费1500元。诉讼费1384元,由被告武安市XX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之后,中国XX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1.被上诉人的停运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施救费过高、且不是专业施救公司出具的发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应支持。3.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没有鉴定,其车辆损失数额不应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以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和维修费均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修复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应当计算在总额之内,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之内赔偿,超过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2018年7月6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屯留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使王XX得到应有的赔偿,该案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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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屯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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