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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参与度,怎么赔?

桐庐县人民法院

  自身疾病通常是指伤者在受伤之前就存在的身体疾病或者说因为年龄的增长而存在的一些退行性改变,这在我们平时生活中并不称作为“病”,因为在事故发生之前,伤者日常生活没有受到自身疾病的严重影响,也可以说不需要通过药物控制而生活和工作。

  但是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使原本并不会导致伤残等级的单纯外伤,因为自身疾病的作用,即外伤与自身疾病综合在一起而使伤者的身体功能损伤达到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从而引发了伤者主张“残疾赔偿金”项目。残疾赔偿金一般在所有的赔偿项目中所占金额最大,所以在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驾驶员、车主等被告主体对原本就有自身疾病且经事故外伤作用造成伤残等级的原告案件特别关注,这也最容易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焦点。

  笔者执业以来处理过不少杭州XX因自身疾病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有参与度的案件,其中近期处理的一起,是原告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改变,结合事故外伤引起的颈部活动功能障碍,最后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案件。该案争议非常大,历经两次诉讼,三次鉴定,最后一次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自身疾病损伤参与度在50%左右,后经我方代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主张的100%残疾赔偿金11万余元全额由被告方承担,总赔偿款为19万余元。

  笔者认为,虽然伤者自身存在一定的疾病,但伤前并不构成对自身的功能障碍,恰恰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伤者病情的加重,导致造成伤残,这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伤者伤前的自身疾病的确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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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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