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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通过争取判决缓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闫XX、程XX、吴XX因在“无道五治”工作中其建筑物被拆毁,而同村其他违法建筑却没有被拆除,但拆除工作就此停止,闫XX等人认为拆迁不公且与乡政府协商未果,心生不满。2017年7月2日凌晨,崔XX等人清理崔XX家门口五道五治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吴XX、程XX、闫XX闻讯赶到,阻止垃圾清运工作,并将用于清运垃圾的装载机及大货车轮胎气放掉,防止崔XX等人将车开走,直到7月4日下午,崔XX安排修理人员将装载机大货车开至某地欲进行修理,闻讯赶来的吴XX、程XX、闫XX等人对装载机及大货车进行损坏,造成两车多处损毁,经价格鉴定,两车被损毁部件为3375元。为胁迫崔XX等人将车开回原地,闫XX将修理人员驾驶的皮卡车钥匙交给他人后将皮卡车开走,直至修理人员将装载机及大货车开回原地,并将钥匙交给闫XX后,才将皮卡车换回。直到7月20日,崔XX才将车钥匙取回。2017年7月闫XX与程XX购买白色背心及喷漆等物品,同年7月7日,7月10日,闫XX、吴XX等人两次同意穿着“主持公道”字样白色背心,在壶关县集店乡政府起哄闹事,实施悬挂条幅,摆放工作人员照片,播放哀乐并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等行为,导致乡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我方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将运垃圾的装载机、大货车扣留至现场,并非是为了使用,故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占有”;被告人程XX、闫XX曾主动上交赔偿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8年壶关县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27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闫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判决结果下达后,被告人表示对该结果并无异议,并表示在今后的日子里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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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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