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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赵X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X、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辽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与被告赵X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X、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XX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XX0115民初347号

  原告:赵X,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XX宁XX律师。

  被告:赵X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中区。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一男,北京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中区。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赵X与被告赵X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告赵X某、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一男、被告王X、被告中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4,279元(已扣除残值1039元)、鉴定费913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7,1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14时10分,在XX中区102省道59Km+900m(茨榆坨镇太平XX),孟XX驾驶赵X某所有的XXA*****号车由西向东行驶遇前方同方向曾X驾驶原告赵X所有的XXA#####号车并与之尾随发生碰撞,导致XXA#####号车向东偏北方向逆时针旋滑至西行车道内,遇王X驾驶XXA###**号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此事故经XX中县交警大队认定孟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曾X无事故责任。XXA*****号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XXA###**号车在中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均投保不计免赔条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赵X某辩称,我是事故车辆XXA*****车主,孟XX是我朋友,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XXA*****号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车损已由XX公司定损7120元,我认可XX公司定损数额,庭后提供给法院。

  被告王X辩称,我是事故车辆XXA###**车主,该车在中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XXA###**号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经XX公司定损,我车损失为30300元,另有施救费500元。我认可XX公司定损数额,庭后提供给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XXA*****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应提供驾驶证以证明其具有驾驶资格。在本次事故中我方肇事车辆为主要责任,本次事故系多车损、多人伤,不应超过保险范围。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付。原告诉请车损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请求的施救费过高,请求参照另外两车的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关于XXA###**号车、XXA*****号车的车损由我公司定损为准,具体数额现在我不清楚。定损单庭后由法院审核。

  被告中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XXA###**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次事故涉及多车损、多人伤,赔偿限额已超交强险,请法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及各车车损在交强险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部分按比例承担。原告诉求的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原告请求的车损我公司同意XX公司意见。原告请求的施救费过高,请求参照另外两车的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关于XXA*****号车的车损由主责方XX公司定损,认可XX公司的定损。定损单庭后由法院审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7日14时10分,在XX中区102省道59Km+900m(茨榆坨镇太平XX),孟XX驾驶被告赵X某所有的XXA*****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遇前方同方向曾X驾驶原告赵X所有的XXA#####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苏XX、关XX)并与之尾随发生碰撞,导致XXA#####号小型轿车向东偏北方向逆时针旋滑至西行车道内,遇被告王X驾驶XX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三台车损坏,孟XX、王X、曾X、苏XX、关XX受伤,苏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XX中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XX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曾X、苏XX、关XX无交通事故责任。经XX中县交警大队委托,XX宁祥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XXA#####号小型轿车损失鉴定评估价格为14,279元(已扣除残值1039元)、鉴定费913元。原告车辆XXA#####从事故地点茨榆坨镇太平XX至XX中交警队停车场施救费540元,从XX中交警队停车场至沈阳XX公司施救费1752元。事故车辆XXA*****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车辆XXA###**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均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XXA*****经被告XX公司定损6520元,事故车辆XXA###**经被告XX公司定损30,9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孟XX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曾X、苏XX、关XX无交通事故责任,XX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较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为:车辆损失14,279元、鉴定费913元、施救费540元,共计15,732元。因事故车辆XXA*****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车辆XXA###**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本次事故致三台车损坏,故被告XX公司按照XXA#####号车和XXA###**号车车损比例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车损632.11元[14279÷(14279+30900)×2000],被告中XX公司按照XXA#####号车和XXA*****号车车损比例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车损1,373.05元[14279÷(14279+6520)×2000]。被告XX公司按照7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车损8,591.69元[(14279-632.11-1,373.05)×70%]、部分鉴定费639.1元(913×70%)、部分施救费378元(540×70%)。被告中XX公司按照3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车损3,682.15元[(14279-632.11-1,373.05)×30%]、部分鉴定费273.9元(913×30%)、部分施救费162元(540×30%)。对原告要求赔偿交警队停车场至沈阳XX公司的施救费部分,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XX公司和被告中XX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XX公司关于原告诉请车损过高,申请重新鉴定的辩解,因被告XX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方面存在瑕疵,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因原告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限额,故被告赵X某、王X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部分车损632.11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部分车损8,591.69元、部分鉴定费639.1元、部分施救费378元,合计9,608.79元;

  三、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部分车损1,373.05元;

  四、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XX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部分车损3,682.15元、部分鉴定费273.9元、部分施救费162元,合计4,118.05元;

  五、驳回原告赵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赵X某负担65.8元,被告王X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红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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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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