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反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了尽快解决,多轮谈判调解结案

罗甸县人民法院

  被告为了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举办菊花展,于2016年9月22日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罗甸县xx花卉种植、立体造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内容存在多处矛盾。合同约定被告将xx花展花卉种植、摆放及相关造型制作事宜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458万元,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草皮进场及大植物造型完成20%工程量付工程进度款50万元,造型进场施工进度达到60%付工程进度款150万元,旅发大会之前3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100万元,旅发大会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58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变更施工内容。分别在2016年11月16日签订《工程联系单》变更部分合同内容,总价款不变更。2016年11月17日又签订《xx展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施工内容,约定原告2016年11月25日完成增加的大象、插花造型,将12.5万株小菊花取消更换为品种菊(大菊花5万株,小菊花1万株),变更后合同总价为490万元并变更付款时间。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要求额外增加草皮,约定据实结算,原告履约后,将发票交付给被告,发票金额351480元,但是被告将原始验收单据丢失,认为发票不能证实真实性,要求测量确定,原告同意,测量面积为35000平方米,按照单价5.8每平方米计算,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203000元,此款项被告至今也未按照约定结算。

  原定于2016年12月1日的菊花展,2016年11月29日提前开幕,各大媒体对此均有报道。2016年12月2日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清单》,由被告方负责人签字确认。2016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菊花展工程验收报告》,要求原告签字,原告发现该报告被告还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进行验收,且验收报告出现与原始的《项目验收清单》不符之处,原告当场提出异议,被告不予修改。针对此验收报告,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关于对菊花展工程结算单的回复》,被告收到异议后于2017年5月5日出具《关于对罗甸玉都北殿花卉种植、立体造型施工《验收回复》的复函》,认为原告严重违约。

  按照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被告应当在原告草皮进场、大造型进场加工达到20%付50万元工程款,在工程总量完成60%时付工程进度款150万,验收合格(原告2016年11月下旬完成施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应在旅发大会之前3日内验收,被告并未按时验收)后付140万,余款在旅发大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12月25日之前付清,但截止到今日,被告也只向原告支付了184.4432万元(其中分两笔转账50万元和70万元、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借条后支付了50万元(其中4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出具借条给被告公司董事长吴仕贵,10万元原告按照要求出具借条给被告),以及14.4432万元工人工资。

  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罗甸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