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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欧xx,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方xx系多年的朋友,与被告方xx的妻子欧xx也非常熟悉,在2014年10月20日,被告方xx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将款项直接转账给第三人熊XX,2014年10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贵阳XX(账号:622xxxx)向熊xx(账号:621XXXX6671xxxxx9)汇款40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xx偿还借款,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原告几经辛苦找到被告方xx再次要求还款,被告告知原告其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还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方xx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补充说明》,将还款时间延期至2016年10月20日,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其还款之日止,月利息1.5分(即每月6000元),到期一次性清偿债务。

  《借款补充说明》约定的还款时间界至后,被告方xx还是未向原告还款,且被告方xx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也无法找到其本人,与其妻子被告欧xx联系,被告欧xx告知其现在已经与被告方xx离婚,也不愿意偿还借款。

  判决结果:

  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264000元(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其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有两点,其一是利息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其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确定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虽然是事后多年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但是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最终该观点得到支持,支持全部利息计20余万元。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借款期间双方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偿还另外一笔债务,那一笔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在庭审中通过我的询问,欧xx表示其没有工作,所有的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花销都是由方xx给她,再结合双方在债务到清偿期前五天离婚把财产转移的行为,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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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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