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旬老汉毒害亲生子 经辩护 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XX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河北省易县南城XX某村八旬老汉李XX担心自己死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傻、哑儿子李X无法生活,于某日早晨6时许,在豆奶中掺入农药氧化乐果让儿子喝下,至儿子李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系有机磷农药氧化乐果中毒死亡。案件由河北省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XX田桩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根据被告人李XX年过八旬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监外执行。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审判机关对控辩双方意见的采纳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李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XX的辩护人田桩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XX与其子李X不是存在矛盾,而是存在难以割舍的亲情,已近暮年的老父亲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将来的生活无可奈何,担心自己过世之后无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于是采取了这种“不是办法的办法”,在自己的有生之年里提前结束儿子的生命。本案由特殊的家庭原因引发,不同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就被告人来讲,其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再犯的可能性,量刑时应对此予以考虑。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公民的生命不能被任何人非法剥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特殊的家庭原因引发,被告人李XX并没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予以监外执行。
三、辩护人办案感悟。
普通民众提及“杀人犯”,自然会将其人与“恶、坏”相联系,实则不然,刑事案件千差万别,起因情节各不相同,不可一概视之为“恶、坏”,再者无论其是否“恶、坏”,其合法权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被告人李XX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需求,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刑辩律师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理提供现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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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5/07/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