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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代理中国XX公司处理一起发生于日照市东港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历经一审,我方败诉,现申请上诉启动了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因为种种因素报警后,交管部门对于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出局了事故证明。我方投保的机动车与对方电动车主在一路口发生刮擦事故,致使对方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上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不同。发生损害后,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同时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与一般过错责任的最大不同就是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损害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欲免责,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而需要证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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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680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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