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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犯危险驾驶罪,雷声上诉判缓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日杨XX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酒驾事实。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XX不服提起上诉。后杨XX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这起案件,雷声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一位律师为杨XX来办理案件。

  雷声律师评析:

  一、雷声律师就杨XX情况提起上诉意见:

  1、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2上诉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改判缓刑。

  二、二审期间,雷声律师向法院出具杨XX居住的四川省南部县XX某某村村民委员证明,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三、二审中院采纳雷声律师辩护所提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鉴于上诉人所在的社区证实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所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中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主文: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鉴于上诉人所在社区证实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所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及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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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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