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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轻罪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桂0204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 2018]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庞XX、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韦柳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1 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X在柳州市柳南区革新XX多次招揽人员通过网络参与赌博,期间接受投注共1 4447笔、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 7992 1 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从中获利14393.68元。公诉机关针对其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X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辩护人韦柳雪提出陈X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上家“杨X”的线索,是立功,请求法院对陈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 1 8年3月26日至20 1 8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X以柳州市柳南区革新XX作为赌博场所,利用计算机网络登录赌博网站“88娱乐场”,并用其账bv8105接受李XX、周XX、刘XX、谢XX、梁XX等人以“龙虎’’的方式投注赌博,期间接受投注共14447笔、投注金额共计17992 1 0元,其从中获利14393.68元。20 1 8年5月7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X及数名赌博人员,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并予以扣押。

  另查明,20 1 8年7月22日公安人员从陈X爱人林M处提取并扣押了陈X用于赌博的金色小米手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韦柳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赌博情况电脑账本指认照片、证人李XX、周XX、刘XX、谢XX、梁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陈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陈X具有立功情节,经查,公安机关根据陈X提供的名字并未查实“杨X”此人,因此陈X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陈X有如实供述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8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X违法所得人民币14393.6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鹅山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金色小米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由暂扣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柳清

  人民陪审员 韦晓英

  人民陪审员 胡XX

  二O-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涂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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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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