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孩,现上小学五年级。2009年4月1日生育一男孩,现上小学三年级,现二人均在上诉人父母处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原告于2007年初已经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分红型人寿保险应作为夫妻通过财产进行分割。后续保险费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跟上诉人生活,婚生子跟被上诉人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上诉人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上诉人共同财产分割款27514.6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平均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判决: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当事人没有提交信达证据。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共生育两个子女,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或者婚生子由其抚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理财保险金问题,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父亲医疗费扣减问题,由于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要求扣减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男方认为孩子应该跟随其一同生活,由女方负担每月抚养费。因为两个孩子一起长大,已经产生深厚感情,考虑到女方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应有一个孩子相伴,所以让女儿跟随其生活,女儿真处于青春期,生理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让一个父亲给女儿进行生理教育势必会因为沟通上的障碍耽误对孩子的必要教育,同理男孩的生理教育应由父亲完成。男方认为其父亲患病住院,生活开销很大,分割财产上应将老人的医疗费和合理的生活开销予以扣减。事实上,父母对于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怎么分配,一般情况下,两个孩子分别跟随父母,男孩跟随父亲,女孩跟随母亲生活会比较方便。但是这个案件不同,我们这边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男孩跟随母亲生活会对其成长更有利。遂一审法院将男孩判给女方,二审中,因为男方未提出新的有利证据,遂依然维持了原判。至于男方所称的其父亲医疗费应当扣减的问题,也因为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要求扣减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未予支持。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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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