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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万XX与被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用35 000元,合同中涉及到了申请学校在内的留学中介服务等相关事项。原告随后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用23 000元。被告也诉称在长达1年多时间也提供了相应服务,但是后来原告在查询中发现,被告不具有留学中介机构资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被告诉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涉及中介部分的服务系***(天津XX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双方签有合作协议。***(天津XX与被告形成业务授权关系,被告委托该公司为客户做留学申请工作,上述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10月。该《留学服务合作协议》系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留学咨询服务合同》之后。基于被告不具有相关培训资质,诉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留学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争议焦点: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参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订服务等。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实际上构成了上述的中介服务,然而被告却并无相应的资质,故而该《留学咨询服务合同》无效。

  判决如下:一、原告万XX与被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无效;二、被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万XX服务费一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万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万XX负担82元,由被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93元。

  案件分析:

  近年来,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人心,教育培训产业蓬勃发展。从各种幼儿早教、丰富多彩的青少年特长培训,到XXX的成人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俨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少消费者因签约不慎而遭受损失。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仔细审查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导致不能实现最初目的。

  该案件的切入点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无效,涉案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体资格的欠缺,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在其经营范围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即使超过经营范围不必然判定合同无效,但是该案属于但是条款中的规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参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被告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服务,未取得相应资质是不能经营的,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故而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该案中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以关联公司委托服务的形式试图作为资质符合的抗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该公司与被告签有合作协议,双方形成业务授权关系,被告想以此来证明自己是有相关资质的。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被告为具有相关资质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可以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这就涉及到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相互之间不具有控股关系且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关系,如同一投资者组成的数个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等方面的混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其典型代表。这种混同使得不同的公司相互任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中被告利用其关联公司,试图以签订合作协议赋予其特许经营的资质,实为规避法律的规定。国家特许经营的服务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而非仅仅通过授权即可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为规避法律的现象层出不穷,危害社会及市场交易的安全。

  在暴利驱使下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并没有资质或者是资质不健全,存在挂靠等不法现象,当事人在与教育培训机构接触中,首先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否则可能导致消费者遭受金钱损失,更会因此损失时间成本与学习机会。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注意考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与能力,选择可信赖的机构,并应在签约时将对方的重要承诺以详尽、准确的方式写入合同,对于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亦应谨慎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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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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