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XX。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彦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4日23时44分左右,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二环路南XX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XX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挡获检查。王XX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45.7mg/100ml和124.9mg/100ml,系醉酒驾驶。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考虑到:1.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王XX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血液乙醇浓度不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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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