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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减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15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XX。

  被告人杨X,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凤凰北XXXXX号。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XX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四川XX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XX以成温检公诉刑诉( 2018 )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日、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成都市温江区XX于2018年5月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成都市温江区XX指派检察员刘XX、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温江区XX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杨X在成都市温江区居住期间,加入张XX(另案处理)等人建立的“善心汇”组织后,假借“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网络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对外宣传“善心汇”组织及其收益模式,大量招徕下线人员。截止案发,被告人杨X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发展下线网络6层,116个会员账号。

  为支持上述事实,成都市温江区XX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X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X无犯罪前科,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 年10月,被告人杨X在成都市温江区居住期间,加入张XX(另案处理)等人建立的“善心汇”组织后,假借“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网络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对外宣传“善心汇”组织及其收益模式,大量招徕下线人员。截止案发,被告人杨X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发展下线网络6层,116个会员账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杨X“善心汇”后台数据,层级图,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杨XX、李XX、欧XX、袁X、杨X、杨XX、辜X、余XX、余XX、李XX、罗XX、宋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XX指控被告人杨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杨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杨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杨X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薇薇

  人民陪审员 陈菊芳

  人民陪审员 邱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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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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