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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江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XXX分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XX号时代XX。

  主要负责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XXX分店(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6民终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王XX提交了个人机密文件及附录、XX玛员工手册及2014年三份报价单、2015年询价单等新证据,欲证明2015年维修部员工考核全部达标,甚至超出预期,还被XXX连续委任王XX予以重任。2016年5月22日王XX升级为高级主管。时隔半个月,同年6月15日王XX突然被公司解聘,与常理不符,说明XXX解聘王XX违法;叶X作为王XX的上司对王XX2015年度考核评估是重要的环节,也证明了上司对王XX2015年工作表现打分为3分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王XX完成了本职工作,负责联系了空调供应商,商店机房空调不能正常使用长达半年原因是公司不同意更换新机。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XXX对王XX进行PIP改进的会议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采信的证据是伪造的。4.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王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XXX提交意见称,1.王XX提交的信函系XX公司总部为祝贺公司成立20年之际,对所有员工薪资予以调整的确认书,与王XX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关联,在员工未解聘之前均应享受各项待遇;王XX提交的报价单均是XXX于2014年6月5日就鹰潭XXXXX发出的招标邀请书后,招标单位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报价,且时间均在2014年6月5日左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王XX长期不巡查,致使商店机房温度达31度以上,致使XXX不能正常使用、报废达半年以上,违反UPCG1611程序,系王XX工作失职之处。故王XX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2.王XX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数次工作失职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XX在仲裁庭审时全部认可,一、二审庭审时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故XXX对王XX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再审申请提及的内容均与其自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相矛盾。故请求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经查,王XX此次再审申请提交了个人机密文件及附录一份、XX玛员工手册及2014年三份报价单、2015年询价单等新的证据,其中XX玛员工手册在一、二审诉讼中已提交,其余证据系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就已存在的证据材料,其内容不能证明XXX解除与王XX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的,且王XX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的合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王XX提交的几项证据均不符合上述规定,故王XX的该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一审诉讼中XX公司提交了警告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启动通知信、会议签到表、员工绩效改进计划、快递回执、警告通知书3份、中国XX公司与XXX签订的协议书、告知书、回函、警告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王XX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数次工作失职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XXX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王XX对上述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庭审中王XX当庭陈述:XXX以王XX上年度工作不达标为由,要求其进行绩效改进,但是没有看到相关的资料证明工作不达标。……说我拒绝绩效改进,我很配合公司去谈了,但是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服我。上述陈述内容可以说明XXX提交的证据主张的事实属实,王XX也当庭认可了XXX要求其绩效改进的事实。王XX为主张XXX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则当庭提交函告单以证明商场漏水一事多次发函业主,提交汇报单、商场空调机房查询表以证明空调机房温度不达标的原因并非王XX过错,提交录音证明王XX2015年度考核合格。上述证据中函告单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5日和2016年4月1日,从函告单的内容可知商场伸缩缝及给水管等多处漏水的问题自2015年至2016年并未得到实际解决,申请更换空调压缩机及管道的报告形成时间系2016年3月28日,且未见其他部门的签许和签核意见,其他的一些申请报告有的未反映形成时间,反映时间的报告均是2014年度的,录音资料中的内容不能反映叶X作为王XX上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予王XX的绩效考核评定。上述证据均不能反映2015年王XX履职合格的情况。二审判决认定王XX履职不合格,XXX系合法解除王XX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并不缺乏证据证明。3.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经查,王XX主张XXX提交的由工会主席在内的五个人签名的会议记录系虚假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造的,故该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王XX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经查阅一、二审案卷材料及庭审笔录,一、二审判决定案的主要证据均经过了庭审质证。故该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5.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未依法调取王XX申请调取的证据问题。经查,王XX一审诉讼中未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审判决作出后,王XX不服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中也未提出该异议内容。二审诉讼中王XX亦未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故该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世军

  审 判 员 陈银发

  审 判 员 黄声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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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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