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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与包工头的民间借纠纷案

嵩明县人民法院

项目经理与包工头的民间借纠纷案

【案情简介】

石某某为一建筑公司某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原告”)在2016年5月向同在一个工地的包工头白X某(以下简称“被告”)借款8万元,让被告能够按期完工,当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因石某不了解法律(以为月息2分违法)就私下约定月息2分,并先行支付了半年的利息9600元。半年后,工程已完工,白不肯还石借款,石带人找白要债,白无奈当场还了一万元本金,并写下《约定》一份,确认还欠石7万元本金,并承诺等第一笔工程拨到位后就还全部借款,同样未提利息。又过了大半年,白收到全部工程后仍然不肯还款,石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立案后,被告白X却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和手印鉴定,但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鉴定的结果是:笔迹和手印都是被告白X的!

最终一审审判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7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无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这样算下了,也算出好几千的利息。判决下来,原告终于松了口气,自己的钱可以收回来了,让原告看到了希望。原告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十分感谢。

【律师点评】

本案比较典型,但涉及的内容较多,争议焦点主要为:1.本金应当为多少,2.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利息;3.原被口头约定利息的做法,符合商业习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利息一定要书面约定,就算没有约定无应当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律师建议】

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很多都发生在熟人之间,经常是现金交付且没有借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原告很难举证,甚至因无被告的身份信息而立不了案。

因此,本律师建议,民间借贷还是要签书面合同或借条,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利息一定要写上去,同时就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去诉讼也有充分的证据。最好是提前或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防范于未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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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嵩明县人民法院

标      的:9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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