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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接受上诉人委托为其代理二审上诉,经历了一审后对于二审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更深的理解。 原一审判决单纯凭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和借条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本金高达XXX元的借贷关系有失偏颇!两方当事人为亲叔侄关系,款项来往密切且极不规范,对于实际借款数额不能以欠条和借条所示为准。对于各项借款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如何交付。

  上诉人主张仅收到被上诉人借款953900元,且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归还了XXX元,有银行转账明细和收款方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分别打入被上诉人三个银行账户(包括两张银行可透支信用卡:625XXXX86001331、458123XXXX3895,一张XX银行储蓄卡:622202160XXXX8890)663551元。被上诉人持上诉人的银行卡自己提了150000元,因自身取证困难未提交相应证据,但已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指示分别打入孔X等15人各自名下银行账户801039元。其中7人已经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打入其各自银行账户的款项均为上诉人代替被上诉人所还借款。

  原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在前三次庭审中陈述不一,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上诉人败诉。对此我方认为:一是本案两方为亲叔侄关系,款项来往密切且极不规范,在事实查清方面不免再三更改。二是原一审判决不应在有明确法律规则可用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原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对此我方已经在庭审中予以明确澄清,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上诉人不应再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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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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