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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XX以京朝捡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潘XX、黄XX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7年4月25日及2018年1月2日变更诉讼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被告人李XX伙同被告人潘XX,黄XX等人于2012年至2015年间,以北京某XX公司等相关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XX某地,以投资养老助残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1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X、潘XX、黄XX等对全部吸收金额负责。

  被告人李XX、潘XX、黄XX分别于不同时间抓获。

  被告人李XX为某轩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和资金使用;被告人潘XX负责起草文件、协助被告人李XX处理公司全面事务,同时介绍客户投资公司项目。被告人黄XX在公司成立之初协助李XX处理公司全面业务,后负责公司办公品的采购,最后在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招揽、接待投资客户。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当庭辩称其从未担任过某轩辕公司总经理,其只应对其担任四部经理期间的犯罪数额负责。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潘XX犯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XX犯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发还投资人。冻结相关账户,查封涉案动产及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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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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