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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无罪释放?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辩护结果

  本律师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对本案的前后长达五年的男女交往过程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思现有证据进行一一核实,后坚定的与家属确定无罪辩护的方案,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等多份文书并提交办案机关。

  本律师始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盗窃罪。此外,本律师认为,刑法作为遏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有力防线,对其的适用应当格外谨慎,这是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同时,本案仅仅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的民事行为纠纷,理当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如果以刑事手段强硬介入,进而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实为欠妥,本律师的意见最终被主办机关所采纳,委托人在被关押35天时成功获得释放。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构成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量刑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本案案情

  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属男女朋友关系,在无法成就婚姻的前提下,女方便向以男方盗窃其财物十五万多而报警,其报警更多出于怨恨,而事实上其报警之后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盗窃罪的构成。委托人被以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抓捕后,其家属代为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全程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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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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