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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辞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X于2013年进入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营销岗位工作,在2016年7月1日与股份公司签订劳动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X担任创新部经理,每月工资为50000元,绩效奖金9000元。2017年1月19日张X向股份公司提出离职,并递交了《离职申请》并载明“因个人原因,现自愿提出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后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亦载明“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并得到了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同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了离职原因、工作截止时间、缴纳社保公积金截止时间及给予张X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因股份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张X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及2017年1月31日前的绩效奖金40500元。该委在2017年11月作出裁决:股份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

该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在一审中股份公司诉称:张X系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张X在股份公司未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要求应当退还多发的绩效考核奖金129055元。我方代表张X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多份关键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提出多项质证意见,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判决股份公司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金276335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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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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