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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双流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1996年原告李X与被告勾X相识,1999年1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生育一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后2006年4月被告勾X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约为37783元,之后勾X一直被关押服役。被告勾X服刑期间,家庭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抚养女儿,供养家庭,生活拮据。当时被告勾X已入狱八年,双方感情已消耗殆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另外,原告李X在2011年3月借钱购买了住宅一套,2014年转卖给了他人,后房款用于偿还借款。

我所律师在接手本案以后,帮助李X收集结婚证、户口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信件等证据;对有争议的房屋进行了了解调查,对房款的用途进行了了解查证;陪伴李X经历从起诉到判决的整个诉讼流程,带给了李X莫大的安慰。

[案情结果]

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被告勾X当时已服刑八年,无法正常履行家庭义务,原告李X离婚态度坚决,双方无法调解和好,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X的离婚请求得到支持。而勾X当时无力争夺女儿抚养权,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但抚养费需在自己刑满释放后再行支付。除此之外,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系借款购买,卖房款已用于归还借款,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纳被告勾X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李X与被告勾X离婚,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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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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