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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成功案例(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系一起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因房屋征收利益分配而引起的纠纷。一审不是我代理的,我代理的是二审阶段。当事人是某处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征收时户口在册人员除当事人一家三口外,还有当事人的父、母、弟弟及侄子。一审时,当事人的父、母、弟弟及侄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父、母及弟弟他处均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当事人的侄子(未成年人)也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原告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但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仍判决当事人给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对于法院适用公平原则确定各权利人应得份额的判决,我看到过不少,但在原告不具备共同居住人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定他们有权分得征收利益,这样的判决是很鲜见的。仔细研究案情后,我发现原告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时,在他处均有住房,户口迁入并非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而且,各原告的居住条件都非常好,每个人名下都有2套房产。相比之下,当事人的住房条件明显差很多,除系争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此外,各原告与系争房屋的取得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争房屋总共获得补偿款300多万,仅能用于解决当事人一家的居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令当事人给付原告补偿款,降低了当事人的购房能力,明显不公。据此,我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并以此为由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我阐明了我的观点,并补充提供了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户口迁入时他处均有住房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当事人的奶奶。当事人从小跟着奶奶共同生活,系争房屋一直由当事人的奶奶、伯父和当事人共同居住。当事人奶奶、伯父相继去世,当事人变更为承租人。之后,当事人的父母提出要将户口挂靠在系争房屋内。出于亲情,当事人同意了。于是,当事人的父母和弟弟便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但他们实际居住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中。户口迁入前,当事人的父母和弟弟已在他处获配过一套福利性房屋。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户选择全货币补偿,共获得补偿款300余万元,该户不属居住困难户。后因当事人与其父母、弟弟就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当事人的父母、弟弟和侄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4/7的房屋征收利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即当事人的父母、弟弟和侄子)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但考虑到房屋取得来源和实际居住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当事人给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被告(即当事人及其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即当事人的父母、弟弟和侄子)均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遂支持了上诉人(即当事人及其妻、子)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并驳回了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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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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