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7年1月12日在华州区(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入赘被告家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暂,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原告被告成长环境、性格方面的差异,平时感情交流较少。尤其是,自结婚之日起,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XX,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并无夫妻之实,加之婚后生活较短,原告被告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短短四个月之际,被告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手背受伤骨折并住院治疗,花费2300元。随后,原告即被赶出家门,致使原告至今有家不能归。被告多次提及离婚,原告都试图挽回该段婚姻,均遭被告拒绝。该段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

  结婚之前,按照习俗,原告向被告送彩礼30000元,为被告购买首饰及手机花费20000元,并购买家具若干共计20000余元。婚后,原告又购买空调一部价值4100元,现在被告家。为结婚事宜,原告家庭大量举债,导致原本贫寒的家境更是雪上加霜,生活困难。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咨询代理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4月18日调解结案。

  代理意见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付明之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刘X离婚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诉.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向委托人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结合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请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9日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由于婚前双方分居两地,只是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缺乏真正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成长环境、性格、行为习惯差异较大,因此双方缺少共同语言,情感交流较少。自结婚之日起,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XX,双方并无夫妻生活,没有建立实质性的婚姻关系。婚后生活短暂,且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期间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7年8月底分居至今。因此,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请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确无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给付彩礼3000元。

  原、被告按照习俗在2017年3月19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婚后,原告为照顾家庭,就近工作,2017年8月底被告即拒绝原告回家,双方共同居住时间短暂。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过性生活,导致双方并未建立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

  原告父母均系农民,以务农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为原告结婚事宜,给付彩礼、置办嫁妆等共计花费7万余元。该笔花费均系原告父母向亲戚朋友举债而来,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婚前给付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四、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为其购买的首饰及手机等物品。

  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首饰及手机等相关物品,是以缔结稳固、美满的婚姻关系为条件和目的。然而,双方在结婚之前的日子里,被告并未提出对原告的不满之处,向原告告知自己的想法。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并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之后,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发生矛盾,一直拒绝与原告发生性生活。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维系该段婚姻。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为其购买的首饰及手机等

  物品。

  五、结婚前,由原告出资购买的家具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当归原告个人所有。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空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适用!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