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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债务人夫妻赖账不还,为债权人赢得诉讼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X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期为一个月,于次月7月23日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分别在借款人一栏签字捺X,担保人处有“朱X”字样及捺X。2015年7月25日,被告崔X向原告刘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X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还清。”被告崔X在欠款人一栏签字捺X。2015年7月3日,被告崔X向原告刘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X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期为二个月于9月2日归还。”被告崔X在借款人一栏签字捺X,担保人处有“李XX”字样。另,被告崔X向原告刘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X人民币现金贰千元整(¥2000.00)于2015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字捺X。

  二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4月26日向原告刘X转款3500元、15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

  被告崔X与被告王X于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口头约定涉案借款利息为月息1角。原告认可二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偿还了借款7000元,其中5000元为借款本金,2000元为借款利息。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涉案两份借条金额分别为2000元的欠款,共计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崔X、王X共同向原告刘X借款30000元,以及被告崔X向原告刘X借款10000元,均出具借条,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二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于2016年2月6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审理中,原告刘X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两份借条金额分别为2000元的欠款共计4000元,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刘X要求被告崔X、王X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崔X与被告王X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10000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刘X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辩称其不知情,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刘X与被告崔X之间约定的10000元借款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崔X之间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刘X知道该约定,故被告王X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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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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