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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永欢(执业证号152XXXX10670031),贵州XX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骆X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永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8月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南明区XX,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X发生纠纷,王XX遂用手打了被告人曾某某一耳光,双方随后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持铁铲将被害人王XX打伤。

  经鉴定,王XX因外力作用致多处头皮裂伤伴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经过辩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判决生效后几天,被告人就刑满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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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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