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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玉环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玉环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21民初2040号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XX。

  法定代表人:钱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潮、傅XX,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XX,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613866.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69131.52元,利息损失由原告代偿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此标准支付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37316.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5861.04元,利息损失由原告代偿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并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3日,被告与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FQ-QC-120XXXX201XXXX1742,原告也向XX银行出具了《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为被告向XX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就其向XX银行借款一事签订了《购车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向XX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服务,若被告违约为及时按约金、利息损失、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以及相关经济损失等。上述合同签订后,XX银行如期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并未依约按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代偿85146.74元、2014年7月25日代偿85073.87元、2014年11月25日代偿67212.23元、2015年4月25日代偿85040.18元、2015年9月25日代偿85123.95元、2016年2月25日代偿85123.95元、2016年7月25日代偿85098.91元、2016年12月25日代偿36028.49元、2017年4月25日代偿18.32元,共计代偿613866.64元。代偿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还责任,被告仅在2017年5月2日支付150000元,在2017年5月24日支付226550元,对剩余款项至今未依约履行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特种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为被告王X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X应当在原告杭州XX公司代为偿还后及时归还担保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XX公司担保款项237316.64元,利息15861.04元(自代偿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元(原告已预交10630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被告王X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审 判 员  张 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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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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