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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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执行法院只作出了一个执行行为,即冻结了XXX在XXX280XXXX2271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针对该冻结行为在执行法院以超额冻结为由提出异议并经本院复议审查后,又以该账户内存款为军费为由请求解除冻结,系针对同一执行行为的多个异议事由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故对重复提出的异议应不予受理,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XXX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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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执行法院只作出了一个执行行为,即冻结了XXX在XXX280XXXX2271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针对该冻结行为在执行法院以超额冻结为由提出异议并经本院复议审查后,又以该账户内存款为军费为由请求解除冻结,系针对同一执行行为的多个异议事由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故对重复提出的异议应不予受理,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XXX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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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