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晋0108民初11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婧,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年X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举办结婚典礼。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孩子。我与被告认识仅X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矛盾诸多。被告作为男士,爱好纹眉、化妆,原告无法认同被告的喜好。被告生活懒散,工作没有进取心,我无法忍受被告的生活习惯与性格。对于婚后生活,男方不积极承担家庭开支,加之消费习惯不良,经常向我索要钱款。双方生活不足一年,我已先后支付给被告10余万,多数用于偿还被告挥霍消费的信用卡。我作为妻子,不仅要用婚前财产独自承担家庭开销,还需承担被告个人挥霍的钱款。继续生活,我无法承受钱款的开销,更得不到感情的慰藉,亦没有美好的未来。更为严重的是,X年X月,被告与我发生口角,殴打原告,无奈原告报警。在警察局处理家暴期间,被告还无故殴打了我的姐姐。综上,我与被告三观不一致,双方缺乏了解,被告不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并且对我及家人有家暴行为。我与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向贵院起诉离婚,望判如所请!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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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