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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被撞却无法申报工伤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乌XX是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的牧民,今年56岁,她去年跟丈夫一起到大连打工,受聘于某清洁公司当了一名环卫工人。

  去年5月23日早晨,乌XX在扫马路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在地,左腿骨折。司机于师傅了解到乌XX家里有两个孩子上学,生活比较困难,主动承担了她的全部医疗费6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于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乌XX无责任。乌XX想,自己是在工作时被车撞伤,应当是工伤,便向单位领导提出为自己办理工伤的请求。可单位领导说,她当环卫工人时已经超过50岁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无法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更没办法为她交纳工伤保险,因而像她这样的情况,不可能申报工伤。像乌XX这样超龄的,单位还有好几个。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乌XX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办理工伤认定。经审查,乌XX是农村户口,没有享受退休待遇,也没有劳动保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张晓燕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为她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的前提是确定乌XX与其所在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今年2月,张晓燕律师代表乌XX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乌XX与该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乌XX当环卫工时已经超过55周岁,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56周岁,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

  于是就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用工的事实无争议,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乌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特征,至于乌XX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考虑到她并未享受退休待遇,法律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依照实际情况,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今年6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乌XX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与某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该清洁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由于乌XX入职时已经超过50周岁,依照规定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单位也无法为她正常交纳工伤保险,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无法解决。

  考虑到乌XX蒙古族,不懂汉语,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安排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张晓燕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继续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乌XX一方认为,自己是工伤,像她这样的情况,未享受退休待遇,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在工作中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也认为,乌XX是在工作中受伤,只是由于法律规定,导致单位无法为她交纳工伤保险,单位无过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阁成宝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进行多次调解。近日,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清洁公司一次性给付乌XX工伤待遇人民币47900元。乌XX当场就拿到了这笔钱,并对张晓燕律师、法官为她付出的努力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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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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